禁寄物品 特快專遞(EMS)郵件禁止寄遞的物品 :
1.國家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2.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和毒性等危險物品;
3.反動報刊、書籍、窗口或者淫穢物品;
4.各種貨幣;
5.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6.容易腐爛的物品;
7.活的動物(包裝能確保寄遞和工作人員安全的蜜蜂、蠶、水蛭除外);
8.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損毀其它郵件設備的物品;
9.其它不適合郵遞條件的物品。
大陸禁止和限制寄往臺灣的文件或物品如下:
郵政慣例禁止交寄:
1.物品的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嫌疑的。
2.封口用金屬扣鈕等有鋒利邊緣,可能妨害郵件處理的物品。
3.各類槍械、彈藥、易爆炸性物品、易燃燒性物品、易腐蝕性物品、放射性元素及容器、烈性毒藥、麻醉藥物、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
4.各種危害社會安全和穩定的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5.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6.對方禁止進入或流通的文件或物品。
7.除上述的一般規定外,還應遵從海關部門的有關規定。
臺灣地區郵政規定禁止交寄:
1.物品的性質或其封裝有傷害郵政服務人員或污損郵件或郵政設備嫌疑的。
2.封口用金屬扣鈕等有鋒利邊緣,可能妨害郵件處理的物品。
3.易燃、易爆裂或其它危險物品。但備案機構以特殊方法封裝互寄的易壞生物學物料,經相關主管部門核發運輸憑證的,不受此限制。
4.活生動物。但蜜蜂、蠶、水蛭、由備案機構互寄的寄生蟲或為消除害蟲的蟲類不受此限制。
5.放射性物品。
6.鴉片、嗎啡及其它麻醉物品。但經相關主管部門核發運輸憑證或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構備文證明,供訴訟證據用途的,并作保價或申報價值包裹互寄,或作保價包裹用于醫藥或科學研究,經寄達局準許的9.物品,不受此限制。
7.猥褻妨害風化的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書面證明為訴訟證據用途的,做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8.寄達地禁止進入的文件或物品。
9.臺灣地區有關主管部門禁止發售及制造的文件或物品。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書面證明為訴訟證據用途的,做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10.彩票及與彩票有關的廣告傳單。但由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書面證明為訴訟證據用途的,做掛號信函或包裹互寄,不受此限制。
11.其它法令規定的違禁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