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號海關總署發布了2016年第29號公告(關于深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保稅物流中心(B型)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的公告),該項公告中明確提出“特殊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企業采用區域通關一體化方式申報進境的貨物,可自主選擇向主管海關或進境地海關辦理申報手續”。并即日起生效。
下面是公告全文:
為進一步提升保稅監管領域貿易便利化水平,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深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進出境貨物區域通關一體化改革,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特殊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企業采用區域通關一體化方式申報進境的貨物,可自主選擇向主管海關或進境地海關辦理申報手續。
企業選擇向主管海關申報的,按照海關總署2015年第47號公告第三條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企業選擇向進境地海關申報的,按照現有規定辦理申報手續。需要查驗的,應當在進境口岸實施查驗。企業在進境口岸完成申報手續后,其貨物可自行運輸至特殊區域或保稅物流中心(B型),主管海關憑相應的進境備案清單或進口報關單信息辦理卡口驗放手續。
二、特殊區域和保稅物流中心(B型)企業采用區域通關一體化方式申報出境的貨物,應向主管海關辦理申報手續。貨物需要查驗的,應在出境口岸實施查驗。企業可以采用自行運輸方式將出境貨物運至出境口岸。
三、其他相關操作仍按照海關總署2015年第47號公告規定辦理。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6年4月27日